定期检验程序 | 产品监督检验 | 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 |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 锅炉介质定期检验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中关于检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本院关于检验检测的规定
1 检验业务受理
1.1 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含进出口,下同)
检验工作实行告知制。客户提出检验申请,应填写检验申请(委托单或协议),客户也可通过电话预约,由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记录检验申请。检验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具体检验日期,并通知客户检验前和检验时应做准备和配合工作,必要时签订检验协议。
1.2 安全阀校验、压力表检定
客户将需校验的安全阀、检定的压力表送到校验(检定)地点,并填写校验委托单/或协议,校验人员对安全阀或压力表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并对其进行编号、签收,一般校验(检定)三个工作日完成,用户加急情况,协商确定。
1.3 锅炉介质定期检验
与客户签订锅炉介质定期检验协议,由检验检测人员定时取样或由客户送样,对其进行编号、签收。一般样品检验检测二日内完成,用户加急情况,协商确定。
1.4 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由客户与相关部门联系,签订检验协议,具体确定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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