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稳定情况(标准分25分)
1、安全感调查(标准分8分)
以单位职工群众满意率统计结果为基础,满意率、基本满意率达100%的计8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依次扣减0.2分。
(此项由考评组根据民意测评情况计分)
2、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标准分2分)
3、防范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工作(标准分2分)
单位内部发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或本单位邪教人员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分。
4、群体性事件(标准分6分)
发生到省局、省院或当地党政机关非正常上访,单位事前知情不及时上报的,不及时到现场处理上访事宜、劝返、领回上访人员的,每起扣2分;
发生赴省、赴京非正常上访的、非法游行、静坐、罢工、罢课、堵塞重要交通要道等群体性事件的,每人次扣1分,5人及以上该项不得分;
5、治安灾害事故(标准分2分)
出现5人以上集体中毒责任事件每起扣1分直至不得分;
出现火灾责任事故依情节酌情扣分直至不得分。
(以上2-5项由考评组计分)
6、检验安全管理(标准分5分)
出现检验责任事故依情节酌情扣分直至不得分。
二、和谐平安建设(标准分10分)
1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到位、氛围浓厚,形成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建、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工作局面的,5分;
2、开展平安单位、平安大院、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安排合理、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5分;
(以上1-2项由考评组计分)
三、组织建设情况(标准分25分)
1、综治领导责任制(标准分10分)
单位领导对综治工作责任不到位的扣2分;
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具体实施意见未制订的扣2分;
与下属单位未签订责任状的扣1分。
综治工作未纳入单位整体工作规划扣2分;
综治工作计划、检查、考核、总结、表彰不到位的扣1分。
对综治责任人实施晋职晋级、表彰奖励、责任查究,未严格按照赣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扣2分;
2、综治组织建设(标准分6分)
未按要求建立综治工作领导机构的扣3分;
未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干部的扣3分;
3、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标准分6分)
规章制度不健全扣2分;
未按时上报月报和年报扣1分;
未实现数据化信息管理扣1分;
未按要求登记台帐扣2分。
4、属地管理(标准分3分)
被属地通报批评不得分。
(以上1-4项由考评组计分)
四、治安防范情况(标准分25分)
1、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防范管理(标准分4分)
人防、物防、技防不到位扣1分;
重要部门、要害部位无专管措施扣1分;
发生现金、财物和危险物品等被盗、被骗、被抢事件依情节酌情扣分直至不得分。
2、群防群治队伍(标准分4分)
无看楼护院队伍(巡逻队、应急小分队、联防队等)的扣1分;
无信息员队伍的扣1分。
3、重点人口管理(标准分4分)
对暂住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狂躁性精神病人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对 “两劳”回籍人员、需要监控的重点人员未实行帮教扣1分、出现重新犯罪的每起扣2分直至不得分。
4、治安重点管理(标准分4分)
消防器材配备不合理或管理不善扣1分;
未及时对治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的扣2分。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标准分4分)
未层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扣2分;
无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扣1分;
排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民转刑案件的不得分。
6、打击“黄、赌、毒”工作(标准分3分)
单位内部发生“黄、赌、毒”事件每起扣1分直至不得分。
7、法制宣传工作(标准分2分)
完成下达任务较好的计2分,一般的计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以上1-7项由考评组计分)
五、其他项目(标准分15分)
1、综治干部培训(标准分2分)
未组织综治干部参加培训班的扣1分。
(此项由考评组计分)
2、重大活动完成情况(标准分5分)
对院综治办部署的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计5分,较好的计3分,一般的计1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此项由院综治办综合计分)
3、内部人员管理(标准分8分)
领导干部威信不高,群众对班子的满意率在80%以下扣2分;
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未及时足额发放扣2分;
拖欠本年度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扣1分;
待岗人员生活费未及时发放扣1分;
推进再就业工作不力扣1分;
发生内部人员犯罪每人次扣1分
(以上五项由考评组计分)。
六、扣分项目(最高限扣5分)
综治经费未列入单位预算的,扣1分;
综治干部岗位津贴未发的,扣1分;
未召开年度综治工作会议的,扣1分;
全年召开各类综治问题研究会议少于4次的,扣1分;
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依情节酌情扣分直至扣5分。
(以上由考评组计分)
七、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
综治工作在属地市、省级以上有关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分别加1、2分;
综治工作经验被省、中央级刊物登载分别加1、2分;
综治工作被属地市、省级评为先进单位分别加1、2分;
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工作中,作出重大决策取得明显成就,促进单位和谐稳定的;在稳定队伍工作中,帮困扶贫、关爱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在破解热点难点问题上,措施得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的,经院综治办研究加1-5分。
(以上由院综治办综合计分)
八、其他说明
考评分在96分及以上的为全院综治工作先进单位,96分以下至85分为达标单位,8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依据《江西省锅检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改、警告、否决制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被惩戒的单位,其考核评分结果不作为评先依据。
江西省锅检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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